旷视回应售楼处人脸识别:只产摄像头不碰数据,使用者应担责

售楼处利用人脸识别进行差别营销,摄像头生产商是否应该担责?近日,旷视科技在一份对IPO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表示,该公司仅为产品设备提供方,而非个人信息收集者和使用者,应由人脸识别系统的使用方担责。

此前南都曾报道,有各地多家房企售楼处安装了由旷视生产的摄像头对来访人员进行人脸识别和“无感”抓拍,以区分客户来源并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在问询函中,上交所要求旷视说明其产品是否面临数据合规方面的诉讼或纠纷。

5月27日,旷视在对上交所IPO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回应,售楼处使用的人脸识别系统中,摄像头硬件由明源公司通过某第三方购买获得,旷视未参与人脸识别系统的设计与开发。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分析,旷视是否该为此事担责,取决于摄像头是否由他们安装,以及旷视是否知晓其所售摄像头的用途场合。

旷视:仅为产品提供方,非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者

据上交所官网显示,3月12日,旷视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获受理。4月12日,上交所出具《关于旷视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要求该公司对所列问题进行落实。

去年11月,南都在《被售楼处人脸识别拍到,买房多花30万?有人被迫戴头盔看房》报道中指出,有各地多家房企售楼处安装了由旷视生产的摄像头对来访人员进行人脸识别和“无感”抓拍,以区分客户来源并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

面对问询函中关于公司至今是否面临数据合规方面的诉讼或纠纷的问题,旷视表示否定,并以上述报道为例,对该事件做出回应。

南都报道提到,记者在暗访中看到了多个标着“旷视”字样的摄像头。对此,旷视认为该报道“混淆了公司在相关事件中的角色”,其仅为产品提供方,并非相关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

旷视还称,其既未参与该等人脸识别系统的设计与开发,也无法接触、处理(亦从未接触和处理)相关数据。且公司与报道中某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已 明确要求,该等第三方及其客户应“以合法方式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已获得被收集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等),不以任何违反法律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方式使用旷视产品”。

“从合同角度,公司已明确声明相关硬件产品的合规使用要求,以向相关方合理提示该等相关方需履行的法定义务。新闻报道中的明源等相关企业作为所涉人脸识别系统的搭建者、控制者,应自行对其相关行为负责。”旷视写道。

旷视责任取决于是否知晓或参与摄像头布置

那么,旷视作为第三方,是否真的可以完全规避法律责任?

据了解,指纹、人脸等均为生物识别信息。根据民法典规定,生物识别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而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条件。

此外,在去年3月新修订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也明确,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在分析旷视的法律责任时,指出了一个重要的前提——即摄像头是否由旷视安装,以及旷视是否知晓其所售摄像头的用途场合。

“如果旷视明知摄像头会被用于售楼处这样的场合进行人脸信息采集活动的话,那么就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熊定中直言。同时他也提出了另一种假设:“但旷视作为硬件厂商,如果不负责部署和安装,那确实就没有责任。”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则认为,躲在产品背后的企业并不代表完全无责任。当因摄像头外包装有明显的企业品牌标识,导致用户认为其是人脸识别产品最终供应商时,该主体基于此种“公示”,就应对其产品被用于人脸识别的可能性有所预期,从而反推企业应对产品进行必要的隐私合规设计和对采购商进行合理指引,避免被不当利用。

谈及其他几方在该事件中的角色,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认为,房企确实应对此负主要责任。房企作为个人信息的控制者,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需遵从国家法律法规,但显然未经授权收集人脸信息违反了相关规定。

“人脸识别使用的场景类型较多,在不同场景下技术原理也不同。”面对近年来屡见不鲜的非法收集人脸信息事件,左晓栋指出了解决办法关键所在,“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最重要的就是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把合法的、合理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进行正确的分类,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明确使用界限,再提出具体的使用要求。”

采写:南都记者 马嘉璐 实习生 樊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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