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对“小黄鸭”著作权之争作出终审判决

广东高院供图广东高院供图

中新网广东新闻4月26日电(方伟彬 潘玲娜 李艳)来自香港的“B.Duck(小黄鸭)”与“核桃小鸭”,因为著作权“闹”了起来。记者26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两款鸭子不构成实质相近似,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在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诉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中,德盈公司是香港森科公司在中国内地地区授权的作品许可使用人。“B.DUCK”又称小黄鸭,是香港森科公司2005年创作完成,之后应用在不同的产品类别上,其形象受到包括中国、日本等地公众的广泛欢迎。

而“核桃小鸭”相关形象的权利人为禧冠公司。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禧冠公司的基础上委托设计师创作出“核桃小鸭”。2019年6月,硬核桃公司授权高意美陈公司在广东省茂名东汇城举办“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德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硬核桃公司、高意美陈公司停止侵犯“B.DUCK”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Duck”与“核桃小鸭”的正面、背面及侧面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设计要素不同,设计理念也有较大差异,二者不是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判决驳回德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经比对,“核桃小鸭”与“B.DUCK”虽然均是以拟人化手法创作出的卡通小鸭形象,但创作手法属于思想范畴,任何人不得进行垄断。“核桃小鸭”与“B.DUCK”相同之处是以黄色表示鸭子的身躯、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与腿脚,相似之处是以类似的“水蜜桃”形状塑造头型,但这并非“B.DUCK”所独创。“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不构成抄袭。

本案围绕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接触+实质相近似”两项要件,定分止争。该案审判长邓燕辉法官介绍,本案裁判围绕的是当事人诉请保护的著作权。对于权利人已发表的作品,无论是否前员工,通常均可推定“接触”要件成立。而“实质相近似”的判断,应以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抄袭了原告独创性的表达为依据。跳槽员工在创作过程中采用与原“东家”作品相同的设计手法、设计理念等“创作思想”,并非认定两者作品“实质相近似”的考量因素。

“保护著作权就是鼓励创作,我们保护各种创新的表达。期待通过划清权利保护的边界,准确把握加强著作权保护与保障社会公众创作自由之间的平衡。鼓励产生更多的优秀作品和精神食粮,以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邓燕辉介绍。硬核桃公司是否侵害“小黄鸭”品牌及以不正当手段模仿“小黄鸭”商业形象,引发的争议可另行通过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之诉解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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