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幼儿园校车严重超载,司机被判刑两个月

车上挤一挤,看似一件小事,但不少车祸往往都由超载引起,校车超载,后果就更加严重。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宗驾驶幼儿园校车超载的案件。

2020年11月4日上午,冼某海驾驶一辆大型专用校车,搭载某幼儿园的师生前往一处科普基地参加活动。

在前往科普基地的路途中,校车被沿途设卡执行的民警拦停检查。

经查,车辆核载人数41人,实际载人57人,超员近40%,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调查,对该案予以刑事立案,同年11月9日,冼某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冼某海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冼某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冼某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表示,车辆超载对于车辆驾驶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容易引发侧滑、翻车、制动失效等现象进而造成交通事故。

本案中的超载车辆是一辆幼儿园校车,车上大多是幼童,校方的老师、工作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员更加应该注意驾驶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虽然本案中车辆超载后并未造成事故及人员伤亡,但由于冼某海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同样要被判刑。

法官说法

运营车辆超载也会判刑

法官提醒,多数民众包括驾驶人员或许还不了解,运营车辆严重超载也是会被判刑的。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驾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勿超载,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王君 胡名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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