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网观察 第215期|防止噪音扰民,有了新武器

深网评论员 可木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近日印发,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公用设施项目应当避开居民住宅、医疗卫生、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该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项目建设单位需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在交通日益发达、机动车辆剧增、夜生活日渐丰富的今天,城市噪音正在悄悄地成为人民生活中最大的“不和谐之音”。噪音影响到很多市民的正常休息和心灵安宁,甚至可能导致人们精神衰弱。

随着建设密度的增大,居住在公园、商业街区、主干道旁边的市民,不得不承受各种噪音的干扰。白天的“水龙吟”已让人们烦扰不已,晚上若仍要经历各种伴奏的“洗耳”,就太让人苦不堪言。虽然居民对此进行过多次投诉,不过效果往往不太理想。针对这些比较突出的噪音扰民问题,城市管理者应该高度重视起来,采取有效的手段给市民营造一个相对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

首先,需要在市民入住新房之前尽量了解噪音源头从而进行选择。《办法》中指出,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未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将被处罚;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部分市民的“噪音遭遇”正是一些开发商刻意隐瞒的结果,如今《办法》要求开发商对噪音进行指标公示,是交易公平的必要环节。

事实上,整治城市噪音污染,我们并不缺乏相应的法规制度,1996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早就规定,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但是由于噪音类型有工业噪音、建筑施工噪音、交通运输噪音、社会生活噪音等,而且不同类型的噪音有着不同的主管部门,现实当中往往是群众向好几个部门投诉都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很容易陷入“多部门负责,却又都不负责”的尴尬局面。有关部门应该把整治城市噪音污染作为关爱民生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晰噪音治理的指向,加快处置效率,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制止噪音污染行为。

其次,作为城市的一份子,每个人都应当自觉约束自身的行为。加大对噪音危害的宣传,在当前创建文明城市的背景下,同样显得非常重要。

享受不被打扰的生活,是市民的基本权利。一方面我们有了法治的武器震慑噪音制造者,另一方面,噪音问题也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且在城市发展规划中得到改进,这种富有人情味和人文气息的城市才是真正的“宜居城市”。

相关报道:

深圳:销售新楼盘不公示噪音污染将被处罚,9月1日起实施

光明区全面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等环境违法行为问题

居民反映工程噪音扰民 东海社区召集多方协商解决问题

往期内容:

深网观察 第214期|勤俭不是小气,浪费不是大方

深网观察 第213期|深化国企改革,凝聚“深圳经验”

深网观察 第212期|实干出实效,悠然见“南山”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