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宣判

南方日报讯 (记者/陈伊纯 通讯员/云法宣)3月26日,广州白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件,被告人罗某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独立罪名,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起案件为施行后的广东首例。

2020年12月14日23时许,罗某昌乘坐夜76路公交车至东平地铁站附近时,因坐过站要求驾驶员邓某停车。被拒绝后,罗某昌翻过驾驶室的安全防护门,用手中的购物袋击打邓某。邓某随之将公交车急刹停在路边,而后报警。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增罪名后,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有可能入刑!”案件经办法官罗桂萍说,近年来,抢夺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等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之前,骚扰甚至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公交车司机,存在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危险的情形,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但由于该罪的量刑起点较高,需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较严重才能入刑,导致不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法律不完善无法得到有效惩处。”罗桂萍说,而今妨害安全驾驶罪应运而生,法院依法适用审理该案,不仅有利于防止、遏制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群众公共安全意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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